近日,国税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宣布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新设立企业、全年没有营业收入的企业以及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 此外,8号公告还明确了上述3类新入围企业纳税信用的评价时限,并增设了M级纳税信用级别。M级纳税信用适用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新设立企业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M级企业,可在网上勾选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用再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发票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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